消防應急照明最少持續供電時間
依據GB51348-201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13.6.6 備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及最低照度,應符合表13.6.6的規定。
表13.6.6 消防應急照明最少持續供電時間及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注:1當消防性能化有時間要求時,最少持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 120min為建筑火災延續時間為2h的建筑物。
GB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3.2.4 系統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 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
2)三、四類隧道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5 本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場所中,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的規定設計時,持續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定的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
6 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后標稱的剩余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本條第1款~第5款規定的持續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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